录入时间:2014-11-17
问:我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哪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所以,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对外支付的利息应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