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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哪些情况不退免税

录入时间:2008-01-21

  问:吴某开办的一家个体粮食加工厂,今年1月4日已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1月中旬准备向新加坡出口一批玉米。像吴某这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这批货物能办理退(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所以他们厂出口的这批玉米不能退(免)税。
  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有哪些情况不能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下列六种情形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即:(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同时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二)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吴某出口的这批玉米属于第一种情形,即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因此,该加工厂出口的这批玉米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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