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符合条件可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录入时间:2008-01-14

  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7年1月,2007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申请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企业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能否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新成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确有困难不能办理退税的,且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向省级国税局申请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