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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正确计算免抵退税额

录入时间:2007-03-01

  问:甲公司是出口企业,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200万,内销80万,前期出口货物当期单证收齐销售额100万,进项税12万,进料加工进口料件70万,甲公司应有多少进项税转出不予抵扣?如还有核销手册的数据录入,有影响进项税转出的吗?
  答:甲公司应查找到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退税率,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管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出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上述出口货物还有核销手册的数据录入,是会影响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进项税转出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管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50号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本通知所述的“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法规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法规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法规计算“免、抵、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14号
  二、(二)2.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仍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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