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出口货物未单独设帐核算的出口企业如何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6-10-11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0/11信息】 问:税法规定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如果出口货物未能单独设账的如何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计税依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则退税计税依据=销项金额*税率。
  销项金额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确定,税率为退税税率。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