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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是否退税?
录入时间:2006-10-10
问:生产企业外购产品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之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下述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同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
(二)外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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