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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有条件

录入时间:2006-05-30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某公司属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该公司3月18日发出的一批货物,由于购货方尚未付款,故迟迟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该企业问,这批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仍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该公司3月18日报关出口,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到期日是6月16日,超过了6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截止日期(6月12日)。对这种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因此该公司可在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不属过期。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精神,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对[2004]64号文件所称的特殊原因作出了解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该公司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或按照[2004]113号文件规定,提出其他书面合理理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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