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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出口货物退税不再清算
录入时间:2005-12-2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有关人士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在一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法规,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另一种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按有关规定,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每一家出口货物企业,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增加了很大工作量。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取消后,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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