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上半年,我公司与古巴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其维修4000台大型直
流电机的合同。合同价为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93万元)。今年3月份,
就在我们即将完成所有电机的维修工作时,我公司按照合同向古方开具了120万美
元的发票。可等我们将修好的4000台直流电机交付古方后,古方却以电机的油漆
颜色与合同规定的颜色有色差为由,要求调整修理费金额。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以
1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了结算。通常,我公司在申报“免、抵、退”增值税时,一
般都是以出口发票为准来确定收入,而像这样开具发票后与实际结算金额有差额的现
象还是头一次。
请问,我们在申报“免、抵、退”增值税时,究竟该如何确认修理修配的外修收
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
256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
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但是,
当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时,企业应按照实际价格申报免、抵、退税。
(a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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