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要哪些资格?也就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管理有哪些
规定?
首先是哪些纳税人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简单地说,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
口的货物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
年3月16日以国税发[2005]51号文下发了《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
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经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自营或委
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
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其次是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
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
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果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
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认定变更手续。如果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
(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国税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
定手续。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
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再次是违章处罚有哪些规定。出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
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a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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