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生产一次性木制筷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我厂在市
外贸公司的帮助下向日本出口了一批一次性木制筷子。听说我们国家对出口产品给予
很优惠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免税,而且还可以退税。我们便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的
申请。谁知,县国税局的同志却说:“出口一次性木制筷子不仅不能免税和退税,而
且要按照出口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要知道,我们对外出口时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我们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第三条、第七条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口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文中列举的货物,一律取消出
口退税政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凡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销项
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
值税税率”的公式计提税款;凡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的公式计提
税款。(a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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