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
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听说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有新的
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地方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
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
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
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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