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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出口业务 第一年能否退税

录入时间:2005-01-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8条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 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 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 9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 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 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 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 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 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139号)第9条规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8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 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 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 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 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2005011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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