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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4-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4信息】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 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 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 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 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 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 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 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 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 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 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 (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 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 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 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 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 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 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 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 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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