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4信息】 某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我们是一家石油化
工公司。以前,我们出口的各类汽油、机油都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最近,当我们再
次出口一批机油至日本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时,我市国税机关拒绝了我们的申
请,称出口机油不再享受免税。请问:我们出口的机油真的不能再享受免税了吗?如
果真的不能享受免税,那么我们出口的机油应该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
纳税人出口机油、汽油等产品,不再享受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当出口产品不
再享受免税待遇,而要依法计提销项税额时,其销项税额的计提办法是: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因此,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则应该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
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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