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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配套产品出口能否退税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问: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最近外购了 部分与本企业产品名称、性能相配套的产品出口,请问这部分出口产品是否与自产的 产品一样享受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65号)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 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 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 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 明确规定。如果你企业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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