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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产货物能退税吗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某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最近由于企业改 制收购了下属一成员企业的产品,为促进这部分产品的销售,他们外购了部分与本企 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的配套产品,准备委托一家进出口公司出口。问:像 他们这样的非自产货物也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我国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一直要求较严,特别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 自产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 号),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的自产产品进行了扩充,在自产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四 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即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 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 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 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同时,为便于各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该单位上述非自产货物业务发生在规定时间内, 并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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