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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操作实务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一)企业范围: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 本金的25%(含25%)以上。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1、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 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2、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 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4、必须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 5、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国产设备,企业在采购时必须取得单独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税务凭证。 二、操作程序: (一)登记管理。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次采购合同履行 前,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资 料,办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予以备案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二)退税审批程序。企业在购进国产设备后,应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送“登记手册”、并填写《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 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付款凭证;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退税设备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 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 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at200201024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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