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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 具备的条件: 1、企业已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 2、企业经营的货物已报关出口; 3、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已做销售; 4、能够提供完备的退税申报单证; 5、企业设置经税务部门培训的办税人员,持证上岗,办理退税业务; 6、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要占企业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 二、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 2、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3、海关批准的注册代码簿; 4、税务登记证(国税);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企业公章、法人名章。 三、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免抵退税申报表(分月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免抵退税申报表(季度汇总表); 3、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货物销售发票(退税联); 6、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7、有关帐册的复印件; 8、属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协议; 9、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还要提供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企业进料加 工贸易申请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逐级上报审批 的办法。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州级国税机 关进行复审。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合格后,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审批(重点对 企业出口货物进行海关电子信息审查)。各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要在企业退税申 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可以征退税单证齐备的情况下按月进行退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财务上做销售后,可以进行预免、预抵 税款处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 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在单证齐备的情况下按季度进行申报,按季填写汇总表, 并附分月的申报表,进行逐级上报审批办理退税手续。省局审查无误后,履行审批手 续,并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交国库办理退库。国库以信汇方式向企业帐户拨付 退税款。涉及到免抵税款调库的,由省局下发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 关交当地国库办理调库事宜。(at200201025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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