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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9-07-01

【中华财税网2009-7-1信息】  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例]:2004年7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 000 000元(其中价款854 700.85元,增值税145 299.15元),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在年末按应收债权5%计提坏账准备。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以应收债权作质押,取得借款1 000 000元,期限半年,年利率6%,利息到期支付。

  要求:对上述销售业务、取得借款业务、提借款利息和计提坏账准备进行处理。

  (1)2004年7月1日,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 700.8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 299.15

  (2)2004年8月l 日,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短期借款 1 000 000

  (注: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

  (3)年末计提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25 000
  贷:预提费用 25 00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50 000
   贷:坏账准备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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