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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9-06-30

【中华财税网2009-6-30信息】  问: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哪些可以转增?哪些不能转增?
  答: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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