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转付款是否可行?如何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7-09-27
问:我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按月向业主支付租金,现业主委托我公司把租金支付给另一家公司,且仍由业主向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这样可行吗,我公司能否税前列支?如果租金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租金发票由另一家公司开具,这样可行吗,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贵公司租赁房屋,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真实的交易,支付租金时只要取得了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正规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上一篇:
取得财政拨付的环保资金如何做账
下一篇:
低价处理库存产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