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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24
问: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入帐时没有价税分离,而是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原值。由于该固产设备符合退税条件的,现企业则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帐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如下:
(1)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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