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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是否可以接受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自己购进货物?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供货方、购货方完成购销业务之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购货方要求退货,这时购货方自己开具与退货相对应的发票,请问供货方是否可以接受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自己购进货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2006-10-17)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之规定,对于发生销货退回之情形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之程序和要求,开具负数销项发票,而不能由购货方开具与退货相对应的发票,并由销售方作为购进货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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