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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和滞纳金须同时清缴
录入时间:2006-07-25
问:我公司因近几年经营困难,2004年~2005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规定,欠税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在,我公司的实际盈利连滞纳金都缴不起,欠账越来越多。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能不能先筹集资金补缴所欠税款,使滞纳金不再攀升,再想办法逐步缴清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你们公司关于先筹集资金缴清所欠税款,再逐步缴清滞纳金的想法是不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税款和纳滞纳金必须同时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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