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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录入时间:2006-07-17
问:A公司向B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后C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B银行在C公司提供保证6个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还款,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C公司是否可以B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其主张权利要求驳回B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对于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否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法并未明确。我们认为,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的问题,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尊重其约定。本案中,C公司向B银行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承诺,实际上是对到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C公司与B银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B银行向C公司主张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非保证期间的规定,B银行不可以保证期间已过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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