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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借款利息应如何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某市管辖的一户中央级企业,1998年5月经当地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该厂职工发行了三年期债券,年利率略低于当时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2001年3月、该厂向职工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时的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已较1998年有大幅度下降,请问:该厂计算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应按1998年,还是按2000年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作纳税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含义是,企业当年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出当年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时可予以扣除。
据此,该企业在计算缴纳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1998年发行时约定的,低于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高于按照2000年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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