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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如何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甲企业2004年1月6日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计1986561.88元,企业上年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2004年2月9日,该企业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作纳税调整,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此甲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基金,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应对甲企业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6561.88
贷:管理费用 1986561.88
否则企业如果不作账务调整,又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视作其放弃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对类似于上述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基金,在年度内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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