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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否直接扣除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否直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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