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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0号
颁布时间:2004-04-21
12 脊柱四肢损伤 12.1 重伤一级 12.1.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12.1.2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4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1.3 颈椎骨折、脱位伴高位截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12.2 重伤二级 12.2.1 一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12.2.2 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上肢功能的95%以上 12.2.3 一手手指完全缺失和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4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2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5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形成足畸形,正常行走困难 12.2.6 脊柱骨折、脱位伴截瘫肌力4级以下,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2.7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完全丧失 12.3 重伤三级 12.3.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40%以上 12.3.2 一足大部分缺失(仅残留跟骨和大部分距骨),或者一足足跟缺失50%以 上 12.3.3 双足足趾完全缺失 12.3.4 上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5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3.6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4%以上 12.3.7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200以上、缩短7cm以上) 12.3.8 腕骨骨折、脱位,并发骨坏死、创伤性关节炎需要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 术 12.3.9 下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10 股骨颈骨折骨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要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 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11 股骨髁或者胫骨平台骨折移位,继发创伤性关节炎需要关节置换或者关 节融合术 12.3.12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3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4 四肢长干骨骨折并发假关节 12.3.15 四肢骨、关节损伤并发骨、关节感染,窦道形成 12.3.16 膝关节三联征(膝内侧侧副韧带撕裂,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造成不稳定,继发创伤性关节炎 12.3.1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或者双足足弓结构破坏均在2/3以上 12.3.18 颈椎或者胸腰椎不稳定骨折并脱位,伴脊髓、神经根损伤,需要手术治 疗 12.3.19 胸腰椎骨折遗留排便、排尿功能障碍 12.3.20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 12.4 轻伤一级 12.4.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27%以上 12.4.2 一足足趾全部缺失 12.4.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2趾(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4.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24%以上 12.4.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4.6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00以上、缩短4cm以上) 12.4.7 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已行股骨头置换或者全髋关节置 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4.8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9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10 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遗留平足畸形 12.4.11 跟骨和距骨骨折继发创伤性关节炎或者缺血性坏死 12.4.12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12.4.13 单一长干骨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4 肘关节脱位、侧副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4.15 脊柱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6 脊柱骨折伴脊神经根损伤 12.4.17 下腰椎或者骶椎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 12.4.18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 12.5 轻伤二级 12.5.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15%以上 12.5.2 一趾缺失 12.5.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3趾(不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5.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13%以上 12.5.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20%以上 12.5.6 手舟骨骨折继发缺血性坏死 12.5.7 月骨脱位继发无菌性坏死 12.5.8 掌骨骨折4根以上,或者掌骨骨折3根和指骨骨折3节以上 12.5.9 指骨骨折4节以上(不含第2至5指远节) 12.5.10 股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1 髌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2 胫腓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3 跟骨和距骨骨折 12.5.14 跖骨骨折4根以上 12.5.15 跖骨骨折3根和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5.16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12.5.17 骨骺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8 四肢长干骨粉碎性骨折 12.5.19 四肢长干骨骨折伴畸形愈合 12.5.20 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 12.5.21 跟腱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2.5.22 踝关节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5.23 脊柱多节段椎体稳定性压缩性骨折 12.5.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 12.6 轻伤三级 12.6.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3%以上 12.6.2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缺失2节以上(不含?趾) 12.6.3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以上 12.6.4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以上 12.6.5 手舟骨骨折 12.6.6 掌骨骨折2根以上 12.6.7 指骨(不含第2至5指远节)骨折2节以上 12.6.8 髌骨骨折 12.6.9 跟骨骨折 12.6.10 距骨骨折 12.6.11 跖骨骨折2根以上 12.6.12 一足或者双足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6.13 踝关节骨折 12.6.14 跖跗关节骨折脱位 12.6.15 撕脱骨折(例如髂前上棘、跟骨结节)有手术适应证 12.6.16 四肢长干骨骨折 12.6.17 四肢大关节脱位 12.6.18 月骨脱位 12.6.19 指间关节脱位伴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6.20 示、中、环指远节指间关节垂状畸形,有手术适应证 12.6.2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12.6.22 跟腱断裂 12.6.23 大关节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6.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尾椎除外) 12.7 轻微伤一级 12.7.1 指甲脱落 12.7.2 四肢损伤遗留大关节(肩、肘、腕、髋、膝或者踝)之一功能受限 12.7.3 腕骨骨折(手舟骨除外) 12.7.4 掌骨骨折 12.7.5 指骨骨折 12.7.6 跗骨骨折(距骨、跟骨除外) 12.7.7 跖骨骨折 12.7.8 趾骨骨折 12.7.9 四肢长干骨、手骨、足骨撕脱骨折,不需要手术治疗 12.7.10 掌指关节脱位或者指间关节脱位 12.7.11 跖趾关节脱位,或者趾间关节脱位 12.7.12 手部肌腱损伤 12.7.13 足部肌腱损伤 12.7.14 指或者趾神经损伤 12.7.15 尾椎骨折或者脱位 12.7.16 脊柱韧带损伤 12.8 轻微伤二级 12.8.1 手指软组织缺失 12.8.2 足趾软组织缺失 12.8.3 趾甲脱落 12.8.4 指间关节韧带损伤 12.8.5 趾间关节韧带损伤 13 体表(皮肤和皮下组织)损伤(不包括头、面、颈、会阴部) 13.1 重伤二级 13.1.1 双手、双足或者一手一足套状撕脱伤 13.2 重伤三级 13.2.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 13.2.2 手或者足套状撕脱伤 13.2.3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不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3 轻伤一级 13.3.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1%以上 13.3.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45cm以上 13.3.3 撕脱伤面积100 cm2以上 13.3.4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4 轻伤二级 13.4.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3%以上 13.4.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30cm以上 13.4.3 撕脱伤面积75 cm2以上 13.5 轻伤三级 13.5.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5.2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5.3 肢体表面创口长度1cm以上的贯通创(盲管创),单个创道长度6cm以上、 多个创道累计长度9cm以上 13.5.4 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13.5.5 外伤性皮肤缺损面积25cm2以上,或者外伤性皮肤缺损需要植皮的 13.6 轻微伤一级 13.6.1 擦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6.2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以上 13.6.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7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0cm以上 13.6.4 肢体贯通创 13.6.5 撕脱伤 13.7 轻微伤二级 13.7.1 擦伤面积20cm2以上 13.7.2 挫伤面积10cm2以上 13.7.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7.4 刺(盲管)创 14 其他损伤 14.1 重伤一级 14.1.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8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在50%以上 14.1.2 体温过低(冻僵)(重度) 14.1.3 电击伤(Ⅲ度) 14.1.4 溺水(重度) 14.1.5 挤压综合征(Ⅲ级) 14.1.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14.1.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垂危) 14.1.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极重度危及生命 14.1.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皮质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持 续6个月 14.1.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4级 14.1.11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严重度呼吸困难 14.1.1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肝功能损害(重度) 14.1.1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 14.1.1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Ⅱ型) 14.1.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 持续6个月 14.2 重伤二级 14.2.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在20%以上 14.2.2 挤压综合征(Ⅱ级) 14.2.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度) 14.2.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重度) 14.2.5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重度危及生命 14.2.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24小时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2.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14.2.8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重度呼吸困难 14.2.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4.2.10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14.2.11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重度), 持续6个月 14.2.12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需要重新移植 14.3 重伤三级 14.3.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10%以上 14.3.2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下(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但伴休克、 吸入有毒气体中毒、严重呼吸道烧伤或者其他类似情形的 14.3.3 体温过低(冻僵)(中度) 14.3.4 冻伤(Ⅳ度)(致组织、器官结构严重损害或者功能严重障碍的,参照本 标准有关条文) 14.3.5 电击伤(Ⅱ度) 14.3.6 溺水(中度) 14.3.7 挤压综合征(Ⅰ级) 14.3.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轻度) 14.3.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中度) 14.3.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1小时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3.11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和阳性体征 14.3.1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2级 14.3.1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伴有并发症或者后遗功 能障碍 14.3.14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中度呼吸困难 14.3.15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肝功能损害(中度) 14.3.1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4.3.17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重度障碍 14.3.1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免疫系统功能损害(致组织、器官结构严重损害或者 功能严重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3.1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3.20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14.3.21 脑、心、肺器官内异物存留 14.3.22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中度), 持续6个月 14.3.23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3.24 人工心脏起搏器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3.25 人工心脏瓣膜损坏需要手术治疗 14.3.26 各种假体损坏危及生命,需要急救治疗 14.4 轻伤一级 14.4.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6%以上 14.4.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30分钟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4.3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中度障碍; 14.4.4 肝、肾等器官内异物存留 14.4.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轻度), 持续6个月 14.5 轻伤二级 14.5.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1%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2%以上 14.5.2 体温过低(冻僵)(轻度) 14.5.3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轻度呼吸困难 14.5.4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轻度障碍; 14.5.5 眼内异物存留 14.5.6 反应性精神病,病前人格健全,精神因素强烈,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社 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14.5.7 人工脑室引流管损坏,需要手术治疗 14.5.8 人工心脏起搏器损坏 14.5.9 人工心脏瓣膜损坏 14.5.10 人工喉损坏,需要手术复原 14.5.11 乳房假体损坏,需要手术复原 14.5.12 人工关节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 轻伤三级 14.6.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 伤面积0.1%以上 14.6.2 呼吸道烧伤 14.6.3 冻伤(Ⅲ度)(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 条文) 14.6.4 电击伤(Ⅰ度) 14.6.5 溺水(轻度) 14.6.6 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14.6.7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14.6.8 损伤引起肝功能损害(轻度) 14.6.9 损伤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4.6.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免疫系统功能损害(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 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6.11 面部异物存留 14.6.12 眶内异物存留 14.6.13 鼻窦异物存留 14.6.14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4.6.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 月 14.6.16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影响功能 14.6.17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18 人工晶体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19 义眼座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20 固定义齿缺损3枚以上 14.6.21 阴茎假体损坏,需要手术复原 14.6.22 骨折内固定损坏,需要手术治疗 14.6.23 各种假体损坏,需要手术治疗(复原、更换) 14.7 轻微伤一级 14.7.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Ⅰ度烧伤 面积占体表面积4%以上,或者Ⅲ度烧伤 14.7.2 冻伤(Ⅱ度) 14.7.3 外伤后血尿 14.7.4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癔症性精神障碍或者躯体障碍,持续3个月 14.7.5 乳房假体损坏 14.7.6 人工关节损坏 14.7.7 骨折内固定损坏 14.8 轻微伤二级 14.8.1 深Ⅱ度烧伤,或者浅Ⅱ度烧伤面积4cm2以上,或者Ⅰ度烧伤面积20cm2以上 14.8.2 冻伤(Ⅰ度) 14.8.3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障碍首次发作 14.8.4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 14.8.5 义眼损坏 14.8.6 固定义齿缺损1枚以上 14.8.7 义肢损坏 14.8.8 阴茎假体损坏 15 附则 15.1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 相近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15.2 对于2个以上部位同时遭受同一致伤因素所致体表损伤可以累计,比照相关 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做出评定。 15.3 在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后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的,应当以在 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内确证的原始伤情和客观检验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15.4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创口长度因故不能确证的,可以在损伤2至3个月后该创形 成的瘢痕长度推算新鲜创口长度。 15.5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器官、四肢完全离体,经手术治疗(再植、再造手术等) 成功的,应当视作该器官、四肢缺损(缺失)。 15.6 本标准所指儿童为14周岁以下者。 15.7 本标准所列各种数据,成人按100%计算,儿童(7-10岁)按60%计算、 (11-14岁)按80%计算,婴幼儿(0-6岁)按50%计算。 15.8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以下”或者“以内”的均含本数。 15.9 本标准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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