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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法发[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法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 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 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 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 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 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 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 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 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 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 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 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 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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