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 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 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 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3)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