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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0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 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 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 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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