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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73号
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 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 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 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 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 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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