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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颁布时间:2013-11-08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