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3〕64号颁布时间:2013-11-0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省国家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2.注销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3.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认定原因、认定日期、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4.税款征收入库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税额、实际入库税额、查补税额、退税额。
(二)省地方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表类型、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总机构标志、行业代码、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2.变更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值、变更后值、审批日期、变更原因、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行业代码、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3.注销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行业代码、注销时间、注销原因、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4.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行业代码、认定原因、认定日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5.税款征收入库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联系电话、行业代码、营业税应入库数、营业税实入库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共管户。
二、信息共享的时限
省国家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信息于每月终了15日内传递。省地方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信息于每月终了15日内传递。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
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层面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并将联合开发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完成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在平台开发完成前,暂按以下流程开展信息交换:
(一)在规定期限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将本系统数据整理后通过光盘等介质相互传递。
(二)省地方税务局接收到省国家税务局发送的信息后,与本单位已有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形成差异数据清单,层层下发到基层地税部门核实处理。基层地税部门接收到上级下发的差异数据清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三)省国家税务局接收到省地方税务局发送的信息后,与本单位已有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形成差异数据清单,层层下发到基层国税部门核实处理。基层国税部门接收到上级下发的差异数据清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四)对于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可分别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进行信息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