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3〕93号颁布时间:2013-10-28
为完善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规章和规范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函〔2013〕2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协调配合对全省排污费征管文书进行规范。现将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220号)、《省环保局关于<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7〕34号)规定使用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同时废止。
附件:1.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2.排污费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3.×××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4.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局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排污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7.×××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8.×××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笔录
12.×××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13.×××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4.×××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15.×××税务局排污费案件移送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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