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2013〕166号颁布时间:2013-10-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省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规定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证效率,在“先税后证”的原则下,各地征收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控管方式进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