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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164号颁布时间:2008-04-21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