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地税函[2008]第62号颁布时间:2008-02-27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