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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9号颁布时间:2008-01-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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