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4号颁布时间:2008-01-19


各省辖市国税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