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01-03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黄河水利委员会经济发展管理局《关于上报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预算的函》(黄经财[2007]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该单位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80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 万元
附件2: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