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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20号颁布时间:2007-04-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县、区)退税部门要按文件要求,做好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审核办理工作,并将结果报市级国税机关。
  市局国税机关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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