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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55号
颁布时间:2005-06-13
2005年6月13日 豫国税发[2005]15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对所辖尿素生产企业20 04年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户数、产销量、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等)进行统计,并 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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