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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慈善总会等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7]62号
颁布时间:2007-08-01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6号
文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就纳税人向福建省慈善总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福建省尚德教育基金会、福建省大丰文化基金会、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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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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