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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73号颁布时间:2007-08-07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国税函[2007]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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