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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支行转发《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7]95号颁布时间:2007-06-1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厦门)、各县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税收会计人员为本级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查询和监控人员。查询密码将由总局统一下发,各地在得到查询和监控权限后,要定期对各县(市)区的专户资金的收付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控,并于8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一年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自查工作,省里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设区市局按通知要求统一刻制下发,并将印模报省局备案。《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分别由省国、地税统一印制,请各地在6月底到省局领取。各地库存中现有的《纳税保证金收据》以县级局为单位,于2007年6月30日前核销完毕,并将核销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列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第28行(栏)中进行核算管理,报送用存情况。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监控,规范账户管理,共同做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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