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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4号颁布时间:2007-01-1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请省局票证装备分局督促发票印制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68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印制我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认真做好发票验收工作,不规范印制的发票不得验收和用于开具。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国税函[2006]12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确保货运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打印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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