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16号
颁布时间:2005-12-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做好办税员培训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砂溪口水力发电厂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